抵價地之申領

 
什麼人可以申請領回土地?
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除了原為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使用者外)之管理機關可以申請領回土地,其他的他項權利人、建築基地承租人、耕地承租人(佃農)、房屋所有權人等依現行法令不可申請領回土地。
如何申請發給抵價地?〈土地徵收條例§40〉)
土地所有權人如想申請發給抵價地,須在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抵價地申請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空白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親自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地點辦理,土地所有權人不方便親自到場時,可以掛號郵寄方式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區段徵收範圍內供地主領回抵價地的面積是多少?(土地徵收條例§39、區段徵收實施辦法§16、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40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由需用土地人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而決定,但是每一位地主實際領回的土地面積,需按他應領的地價補償費及領回抵價地位置之地價來計算,計算結果每位土地所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可能高於或低於他被徵收土地面積百分之四十,並不是每一位都剛好是百分之四十。
已訂有耕地租約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領抵價地?(土地徵收條例§41、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44
土地所有權人應按徵收補償地價之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並持已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已設定他項權利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領抵價地?(土地徵收條例§42、區段徵收實施辦法§36
  (一)已設定抵押權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檢具抵押權清償證明文件或抵押權人同意塗銷原抵押權登記的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已設定地役權或永佃權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已補償地役權或永佃權人之證明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有限制登記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領抵價地?(土地徵收條例§41、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74
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檢附法院塗銷限制登記之囑託書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之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祭祀公業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領抵價地?(區段徵收實施辦法§23
祭祀公業土地除規約另有反對管理人領取補償地價的規定外,可以由管理人為祭祀公業利益提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後應該通知祭祀公業派下員,如果有派下員在受理申請期限內提出異議時,應由管理人就被徵收土地抵價地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由管理人申領抵價地,否則就發給現金補償地價。
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合法繼承人如何申領抵價地?(土地徵收條例§25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已經申領抵價地,且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才死亡者,他的合法繼承人應該各按其應繼分計算應領的抵價地。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區段徵收公告期間死亡,由全體繼承人會同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按其應繼分領取抵價地。又若部分繼承人未會同申請,則仍應按其應繼分發給現金補償。